|
|
|
深地稅發[2008]12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局關于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的單位自有住房征免房產稅問題批復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80 |
|
廣東省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局關于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的單位自有住房征免房產稅問題批復的通知深地稅發[2008]12號 2008.1.14各基層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的單位自有住房征免房產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7]834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企業供作職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單位自有住房,其房產原值與應稅的房產原值必須劃分清楚,如劃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該部分自有住房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請一并貫徹執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