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業務在2011年2月份發生應收賬款,對方收貨后不按期支付,為了減少損失,我公司于2012年10月份與客戶達成和解協議,減免24.7%貨款,原應收587760元,現只要求客戶限期于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442400元,該應收款就算結清。那么,中間的這筆差額屬于什么業務性質?(壞賬損失還是財務費用),應該記入什么會計科目?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可以依據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將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重組后債權4424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145360 貸:應收賬款——重組前債權587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