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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稅流[2005]6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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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稅流[2005]6號 2005-5-31地稅系統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對個人購買的住房,凡購買不滿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二、2005年6月1日后,對個人購買的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準的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三、2005年6月1日后,對個人購買的不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準的非普通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四、對購買時間的認定,以銷售者在購房時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起始時間,以銷售者在銷售時取得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標明的時間為終止時間,計算確定。 五、對房屋購入原價的認定,以其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上注明的價款為準。 六、對個人購買的非住房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七、本通知從2005年6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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