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其中一方將其控股企業的一棟地上建筑物分給另一方,公司繼續經營,資產過戶是否可以免繳契稅、營業稅? 答: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關于契稅問題 《國家稅務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法規,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法規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營業稅和契稅的免稅政策是基于房產屬于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但上述情況是一方轉讓控股某公司的房地產,房地產屬于公司所有而不是個人所有,不適用上述免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