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05-30根據《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電信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使用普通發票過渡方案>的通知》(陜國稅發〔2014〕122號)文件精神,現就電信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使用普通發票過渡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原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營改增”后使用國稅監制冠名普通發票。并對其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一)2014年11月30日前,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
(二)2014年12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必須使用國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對未使用完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按照地稅規定辦理繳銷手續。并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購票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發票專用章、2014年6月1日至驗舊之日的地稅監制冠名發票開具數據等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領用事宜。
(四)冠名普通發票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違規使用發票,由主管國稅機關依法處理。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發票外,試點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必須開具國稅監制發票,不得開具地稅網絡在線普通發票。
(一)試點納稅人“營改增”后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其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國稅監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營改增”后被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其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國稅監制通用機打普通發票。
(三)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的試點納稅人,在陜國稅發〔2014〕122號文件規定的時限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通用機打普通發票領用事宜,并選擇確認開票方式。
(四)使用地稅網絡在線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于5月31日前,按照地稅規定注銷其開票資格,并辦理網絡在線普通發票繳銷手續。
三、試點納稅人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的,繼續使用原發票專用章,新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或納稅人識別號發生變化的,按新的納稅人識別號重新制作發票專用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