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牌照的車輛加油時取得車牌號抬頭的通用機打發票,此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前費用扣除的憑證?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該企業可以憑加油站開具的車牌號抬頭的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