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近發布《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人員和稅費扣減范圍,提高了稅費扣減上限,延長了稅收優惠期限,簡化了優惠審批管理。本文整理歸納財稅〔2014〕39號文件執行中應注意的細節,幫助納稅人防范納稅風險。 取消稅收優惠行業限制 政策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取消了原來將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行業排除在外的限制;對企業吸納就業的,取消了原來將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等行業排除在外的限制。 相關政策——財稅[2014]42號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操作提示: ①廣告業已改征增值稅,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不在稅收優惠范圍內。 ②對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個人和企業,可享受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擴大稅收優惠人員范圍 政策規定:在維持原從事個體經營人員范圍不變的基礎上,將企業吸納就業人員范圍,由原來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等四類群體,擴大到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也就是說,凡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均可同等享受稅收優惠,取消了身份限制。
操作提示: ①從事個體經營的登記失業人員,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并且要在申領《就業失業登記》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字樣;企業新招用的失業人員,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并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的人員,同時企業必須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②對上述符合創業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經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也不得再享受財稅〔2014〕3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財稅〔2014〕3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增加扣減稅費種類和提高扣除金額上限 政策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吸納就業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各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限(定)額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最高限額標準上浮20%,對企業吸納就業最高可上浮30%。 操作提示: ①稅費扣減應依順序進行。即對從事個體經營和企業吸納就業的,在年度定額扣減標準內,應先扣減營業稅,再扣減城市維護建設稅,然后再扣減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最后扣減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②對納稅人當年度應納稅費小于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費為限,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納稅人當年度實際繳納稅費大于扣減限額的,應以扣減限額為限,大于扣減限額的部分,不得結轉下年扣減。 延長優惠政策執行期限 政策規定:促進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滿3年為止。 操作提示:對在2014年1月1日后新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新吸納的就業人員,執行財稅〔2014〕39號文件所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財稅〔2010〕84號文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者和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仍繼續按財稅[2010]84號文件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簡化稅收優惠審批管理 政策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促進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審批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 操作提示:凡是符合財稅〔2014〕39號文件所規定的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不需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只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