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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1995]173號 企業(yè)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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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國稅發(fā)[1995]173號 發(fā)文日期:1995-09-12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的基準匯價不再公布。為了便于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征收審核,經研究,現將企業(yè)和個人計稅時使用的外匯牌價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yè)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的,仍統(tǒng)一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二、企業(yè)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上述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三、企業(yè)和個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匯價折算的計算過程。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的法規(guī)與本文有抵觸的即行廢止。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國經濟網北京2009年8月24日訊(馬燕)今天下午,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銀監(jiān)會的相關負責人在網上就“穩(wěn)步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進行現場解讀并回答了網民提問。 在訪談中,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副司長王振華提醒企業(y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yè)開展跨境貿易采取人民幣結算方式,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規(guī)定,不需要進行外匯核銷,在申請退稅時也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這相對于外匯結算是簡化了,對出口企業(yè)而言是有利的。我們規(guī)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可以單獨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也可以和其他外匯結算業(yè)務一并申報,如果是一并申報的需要在申請表中進行專門的標注,標注是人民幣結算的,以便于稅務機關及時審核,辦理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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