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收到了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因此,取得技術維護費的普通發票,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