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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免稅范圍和資格認定標準公布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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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明確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問題,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符合如下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可以免稅: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同時發布了《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明確,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通知》還強調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財稅[2009]122號 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民發[2009]100號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 解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新會計制度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 對我國非營利組織稅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非盈利組織在華的代表處有關聯絡活動是否納稅? 核定征收非盈利組織的會費收入要征稅嗎 民間非盈利組織是否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經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某武術協會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行業協會收的會費可否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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