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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稅函[2007]113號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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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地稅函[2007]113號 2007.4.6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稅務分局、省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做好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稅務機關要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稅務中介機構在準入條件、工作程序、鑒證內容、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經研究,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務中介機構準入條件 凡是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納入河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管理的稅務師事務所,并經過省級稅務機關審查合格在省級報刊予以公示的稅務師中介機構,均可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 二、清算鑒證工作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等文件的規定,開展鑒證工作: (一)審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收入 (二)審核扣除項目金額 接受委托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稅務師事務所審核扣除項目金額時,應向委托方索取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憑證、轉讓房地產項目成本費用、分期開發分攤依據、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合法有效憑證和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確認增值額 (四)計算應補(退)土地增值稅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的清算項目的鑒證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受托對清算項目審核鑒證的,應如實填寫《土地增值稅項目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附后)。 四、法律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在受托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業務時,應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出具《鑒證報告》,并為其承擔法律責任。 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承認其鑒證作用。 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具有檢查、審核和認定權。 五、稅務師中介機構的培訓 對稅務師事務所的土地增值稅業務培訓工作由河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附件:《土地增值稅項目鑒證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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