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到香港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直接上市方式,第二種是間接上市方式。其中間接方式包括境外買殼上市和境外造殼上市,由于買殼上市方式基本被禁止,因此間接上市主要以境外造殼上市為主。 中國企業在香港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境內企業名義向香港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股票,并在香港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這種方式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H股模式。例如,馬鋼股份、南車時代電氣、青島啤酒都是以這種方式在香港上市。 中國企業在香港間接上市主要是先由境內投資人在境外設立特別目的實體,用以控股境內企業資產或股份,然后以境外的特別目的實體(SPV)在香港上市,這種方式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紅籌模式。例如,中國移動、蒙牛乳業就是以這種方式在香港上市。 一、H股模式 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去的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關于境外居民個人取得H股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被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號公告廢止后,以H股模式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內企業在向境外居民個人分配股息紅利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分如下兩種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ㄒ唬┚硟确峭馍掏顿Y企業 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內企業屬于非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其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可根據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及內地和香港(澳門)間稅收安排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境外居民個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時應由本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但鑒于上述稅收協定及稅收安排規定的相關股息稅率一般為10%,且股票持有者眾多,為簡化稅收征管,在香港發行股票的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派發股息紅利時,一般可按1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辦理申請事宜。 對股息稅率不屬于10%的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取得股息的個人為低于10%稅率的協定國家居民,扣繳義務人可按“通知”規定,代為辦理享受有關協定待遇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對多扣繳稅款予以退還; 2、取得股息的個人為高于10%低于20%稅率的協定國家居民,扣繳義務人派發股息紅利時應按協定實際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辦理申請事宜; 3、取得股息的個人為與我國沒有稅收協定國家居民及其他情況,扣繳義務人派發股息紅利時應按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以H股在香港上市的馬鋼股份[港交所代碼:00323]近期就發布了類似內容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1993]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該公司將在派發股息時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 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中國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這些企業在向境外非居民個人派發股息時,則不需要扣繳非居民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同樣,以H股在香港上市的株洲南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代碼:03898]就發布了相關公告,由于該公司在上市后已經獲得中國工商行政及稅務機關批準改為外商投資企業,故該公司根據財稅字[1994]020的規定,對持有該公司H股或名列該公司H股股東名冊的個人股東派發股息時,將不會扣繳H股個人股東的中國個人所得稅。 二、紅籌模式 對于以紅籌模式在香港上市的境內企業而言,上市的主體不是中國境內的企業,而是由中國境內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境內企業或自然人)在境外(例如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設立的特別目的實體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上市的。這種情況下,境外居民個人直接持有的不是境內企業發行的股份,而是境外殼公司在香港證券交易所發行的股份。雖然這些殼公司派發的股息實際是來源于其控股的境內企業,但是,股息的派發主體是境外殼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則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因此,境外居民個人從境外殼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境外上市實體在向境外居民個人派發股息時,在現有的政策規定下,無須扣繳外籍居民個人股息的中國個人所得稅。 以中國移動為例,中國移動在香港上市屬于紅籌模式,其最終是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直接上市的。由于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不是境內企業,境外居民個人從該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無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以紅籌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在派發股息時應無須扣繳外籍居民個人股息所得的中國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果這些在香港上市的主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在企業所得稅上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企業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氐街袊苿拥陌咐?,如果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話,則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時,應履行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預提所得稅扣繳義務。同時,由于這些特別目的實體分配的股息所得全部來源于境內企業,當境內企業向這些境外實體分配股息時,如果這些境外實體由于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能被認定為境內居民企業的話,根據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其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境內居民企業在分配股息時無需扣繳預提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