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28
各所,直屬分局、稽查局:
隨著社會稅收意識的提高,有關部門要求稅務機關出具企業納稅證明和企業合法經營證明事項的情況不斷增多,為進一步規范出具相關證明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可以開具納稅證明和企業合法經營證明的情形:
1.納稅人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出境;
2.納稅人參加政府部門的采購招標活動;
3.納稅人參加國家有關部門開展的評比活動;
4.納稅人的總機構需要上市發行股票;
5.納稅人(指個人)辦理出國定居手續;
6.其他可以開具納稅證明和企業合法經營證明的情形。
二、辦理納稅證明須提交的資料
(一)納稅人辦理時
1.提供開具納稅證明書面申請書(主要內容:納稅人名稱、納稅編碼、接受納稅證明的部門、證明用途、內容、納稅時限等),加蓋單位公章;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國家行政機關辦理時
1.國家行政機關的有關公文函件或介紹信,函件或介紹信上需注明要調查的納稅人名稱和事項;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
三、辦理流程:
(一)出具企業納稅證明:
1.根據開具納稅證明申請書或單位介紹信,主管稅務分局(所)計會統崗位受理并在TF2006審批流轉。同時給納稅人開具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
2.征管科業務審核監督崗對所屬主管稅務分局(所)流轉的稅收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報分管局長審批或由分管局長授權委托辦理。
3.在系統內打印納稅證明,加蓋局公章。納稅人憑稅務分局(所)開具的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到征管科領取納稅證明。
(二)要求提供企業合法經營證明的,憑申請書或單位介紹信到稽查局案審科,開具情況證明(稽查查處情況),經辦人簽字、科室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公章報市局征管科審核、局領導審批,加蓋局公章后對外提供。(附件1)
四、有關要求:
1.企業納稅證明原則上由市局統一出具。稅務分局(所)不得直接出具納稅證明給申請人,如遇特定格式的證明材料,申請人自行提供。
2.稅務分局(所)將納稅證明材料單獨登記保管,征管科經辦人員將稅務分局(所)提供的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與市局出具的證明對應后單獨登記保管。(附件2)
3.出具企業納稅證明和企業合法經營證明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單位在辦理過程中要樹立高度的責任感,遵循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政策規定,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對要求提供的計算口徑、統計時期、入庫數或應征數、違章記錄等都要認真核實。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虛假納稅證明,如有發現,要追究相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企業合法經營情況證明
附件2:納稅證明開具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