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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駐蘇監[2009]22號 江蘇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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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試行)2009-03-11 財駐蘇監[2009]22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和《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 規范全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工作,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與江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通知印發)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工作,遵循合理合法、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精簡高效、權責對等、監督制約的工作原則。 第三條 全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工作原則上實行三級審核辦法,三級審核為初審、復審、終審。 再生資源企業納稅所在地的縣(縣級市、區)財政局為初審部門,江蘇省財政廳為復審部門,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江蘇專員辦”)為終審部門。江蘇省財政廳的復審業務委托省轄市財政局具體辦理,江蘇省財政廳與省轄市財政局簽訂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市轄區之間對初審管轄存在異議的,由省轄市財政局指令管轄。 第四條 省、省轄市直屬企業實行二級審核,二級審核為初審、終審。 第五條 初審、復審部門在退稅業務工作上,接受終審部門指導與管理。 第六條 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工作程序為:納稅人申報,財政部門進行退稅資格認定和審核(初審、復審和終審)、批復、退付。 第七條江蘇專員辦、江蘇省財政廳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區)財政局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初審工作和退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 審核審批工作流程 第八條 退稅申請辦理期限。納稅人一般按季申報,再生資源月度繳納的增值稅在500萬元以上的可以按月申報,繳納增值稅金額較小的可以按半年或年申報。針對納稅人經營狀況、繳納稅款等變化情況,江蘇專員辦和江蘇省財政廳可對上述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申報。適用再生資源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退稅向納稅所在地的初審財政部門申報,省直屬企業向江蘇省財政廳申報,省轄市直屬企業向省轄市財政局申報。 納稅人申請退稅需報送如下書面資料: 1.退稅申請正式文件; 2.退稅申請資料真實性的書面申明,以及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及人民銀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書面申明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3.《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并加蓋企業公章(見附表一,由江蘇專員辦向初審部門提供); 4.《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審核表》(見附表二); 5.退稅期內稅款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6.退稅期內各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7.退稅期內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見附表三); 8.退稅期內應納增值稅計算表(見附表四); 9.退稅期內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加蓋印章); 10.江蘇專員辦需要的其他資料。 企業首次申報時,需增報以下書面資料(以后申報可不再提供,如有變更,應及時提交變更資料): 1.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表五);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主管國稅局批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料復印件; 4.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必須提供有關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5.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以上資料須報送一式兩份(《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審核表》和退稅期內稅款完稅憑證原件只要一份,稅款完稅憑證原件不隨復審、終審流轉)。 第十條 初審。初審部門要明確有關科(股)室或專人負責退稅初審工作,并建立經辦人受理登記、審核、科(股)室負責人復核、分管領導審(核)簽制度。 對申報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初審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認真審核申報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稅的資格,申報資料要件是否齊全。對經審核符合條件且申報資料要件齊全,初審部門應在收到申報資料當日受理。 (一)現場審核。對申報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初審部門一般應開展現場審核,制作退稅審核工作底稿(見附表六)。對于申報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現場審核應著重審核申報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稅的資格;審核退稅申報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再生資源銷售申報繳納稅款的真實性;申請退稅金額計算方法是否恰當,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等。 (二)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審核表》上簽署初審意見(也可另附詳細初審意見)并加蓋印章,初審意見需列明: 1.是否具有享受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的資格(首次申報時確認); 2.經審核,所附完稅憑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3.是否同意退稅及擬同意退稅的金額; 4.核減退稅金額的原因、依據及計算方法(可在計算表上說明); 5.其他認為需要說明的情況。 同時,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簽署是否同意退稅及擬同意退稅的金額并加蓋印章,并及時向復審部門報送業經簽署初審意見的退稅申請資料(含退稅審核工作底稿)。 (三)初審部門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申報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復審。復審部門應建立起經辦人審核、處(科)室負責人復核、分管領導審(核)簽制度。 復審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是:審核初審部門送審資料是否完整、合規,初審部門應簽署的核實和審核意見是否存在遺漏,初審部門在初審中對退稅政策把握和計算方法是否準確等。復審部門在復審過程中發現疑點,應及時通知初審部門重新核實并增補相關資料,也可以與初審部門一道對申報人進行現場審核。 復審完畢后,應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審核表》上簽署復審意見(也可另附詳細復審意見)并加蓋印章,并及時向江蘇專員辦報送業經簽署復審意見的退稅申請資料。 第十二條 終審。終審部門應建立起經辦人登記審核、處室負責人復核、專員審(核)簽制度。 江蘇專員辦收到復審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的重點是:對初審、復審意見進行復核,申報人適用退稅政策的合規性以及退稅金額的準確性等。在終審過程中發現疑點情況,應及時通知初審部門重新核實并增補相關資料,也可以與初審部門一道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第十三條 初審、復審、終審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中發現有申報資料不完全符合要求,或存在疑點需要核實的除外。 第十四條 批復。終審完畢后,江蘇專員辦下達批復文件并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十五條 退付。初審部門接到江蘇專員辦的批文后,應在次日開具《收入退還書》(節假日順延),送達相關國庫辦理退稅事宜,并在申報人完稅憑證的原件上加蓋“已退付”專用章。 第三章 退稅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初審部門要建立退稅統計臺帳,按戶逐筆登記受理、初審、退付情況。歸集、整理退稅資料,建立健全退稅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退稅資料。 第十七條 定期開展國庫對賬工作。初審部門應按月與國庫進行對帳,核對稅款退付的預算級次是否正確,國庫退付數與批準退付數是否一致。 初審部門應于月后5日內向復審部門報送退庫月報表,由復審部門匯總后于月后8日內報送江蘇專員辦和江蘇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初審、復審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人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江蘇專員辦和江蘇省財政廳反映,加強溝通。 第十九條 初審、復審部門要關注退稅政策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積極開展相關調研工作,提出相應的管理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改善退稅管理,調研結果及時報送江蘇專員辦。 第二十條 江蘇專員辦、江蘇省財政廳應加強全省范圍內退稅執行情況的管理,對當年度審批退稅落實情況進行適時檢查和督導。 (一)抽查申報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稅的資格,退稅申報數據、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申請退稅金額計算是否恰當,結果是否準確等。 (二)不定期地抽查各地區財政部門和國庫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向申報人辦理退稅,是否存在不執行退稅批復、不及時落實退稅政策等問題。督促初審財政部門提高初審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條 初審、復審、終審部門在事后檢查中發現申報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退稅款的,江蘇專員辦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取消其享受退稅資格并追繳騙取的退稅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操作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并由江蘇專員辦和江蘇省財政廳解釋。 附表一:《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略) 附表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審核表》(略) 附表三:退稅期內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略) 附表四:退稅期內應納增值稅計算表(略) 附表五:企業基本情況表(略) 附表六:退稅審核工作底稿(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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