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 2012.7.1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以下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現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屬于報批類稅收優惠。納稅人申請享受《通知》中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確認可以享受該優惠政策的資格,并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
(一)《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和《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經審核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三)所在地縣級以上(含)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的證明文件;
(四)生產過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應報送通過資質認定的環境保護部門監測機構出具的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監督性監測報告原件及監測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應報送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復印件及由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通知》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包括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摻量要求)的檢測報告原件及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
(六)資源綜合產品和勞務與其他增值稅應稅產品和勞務銷售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核算情況;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
(八)納稅人銷售(提供)《通知》規定的免稅產品(勞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情況;
(九)自治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及認定意見原件和復印件,經審核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十)生物質發電項目,還應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生物質發電項目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要求的證明文件;通過資質認定的環境保護部門監測機構出具的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的監督性監測報告原件及監測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
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還應報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經審核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十一)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的生產企業,還應報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經審核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十二)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還應報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經審核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十三)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還應報送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的認證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經審核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納稅人因生產經營變化等原因導致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停止其稅收優惠,并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生產排放監督性監測報告和是否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停止其稅收優惠。
四、《通知》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其他事項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公告2011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