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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稅發[1997]5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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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湘地稅發[1997]5號 發文日期:1997-03-10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現行營業稅條 例,進一步完善新的營業稅政策,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征管,現就各地在營業稅征收過程中反映的幾個普遍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學校提供教育勞務的征免稅范圍問題 (一)普通學校,包括小學、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大學等,為學歷教育提供的教育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學校和經地、州、市級教委批準成立的其他教育機構,確實屬于為國家承認其學歷而舉辦的各類培訓、輔導班所提供的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如高考補習班、電大、自考、函大輔導班等,經過辦學單位申請,并提供辦學證明材料,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核準,暫不征收營業稅。 (三)普通學校為學齡前兒童開辦的學前班所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 (四)除上述三項以外,不論什么單位舉辦的各種職稱、技能、短訓班等,均不屬于免稅的教育勞務范圍,其取得的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建筑行業主管部門直接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統籌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省財政廳湘財[94]綜字第158號文件精神,對建筑行業勞保基金統籌辦公室直接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暫不征收營業稅。如建筑企業直接向建設單位收取勞保基金,應并入建筑安裝企業的工程收入一并征收營業稅。 三、關于舊城改造中營業稅的征收問題舊城改造過程中,房地產企業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費,主要是對原有舊房建造費用的有限補償,并非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因此,拆遷戶取得的補償費收入不征營業稅。但是,房地產企業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出售新房收入、償還給拆遷戶原有舊房相等面積的價值,以及超面積部分的補差收入,均應征收營業稅。其中,償還給拆遷戶原舊房相等面積的價值,可由稅務機關按當地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 四、關于開發區營業稅的征收問題開發區在開發土地的過程中,其主要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征地補償費以及在進行“三通一平”或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后收取的有償服務價款。土地出讓金是代國土部門收取的規費;土地補償費是開發區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費用,開發區的實際收入是進行“三通一平”或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后取得的有償服務價款。因此,對開發區只就其實際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代國土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如果以土地轉讓形式交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如果以代理形式交易,只收取服務費,按代理服務稅目征稅。 五、關于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收入的征免稅問題拖拉機既是運輸機械,又可作農業耕作之用,為了支持我省農業生產的發展,對拖拉機駕駛員培訓從寬掌握,在國家沒有作出明確的征稅規定之前,其駕駛員培訓收入暫按農機培訓對待,不征收營業稅。 六、關于農電站的征稅問題農電站屬于群眾性的管電組織,行政上隸屬于鄉政府領導,業務上接受電力局指導。農電站與電力局不存在買賣關系,也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就農戶收取電費而言)。 農電站的收入來源主要是根據物價部門批準的“三項費用”(管理費、低壓維護費、村電工報酬)按標準收的,其收取的方式是根據用電量單獨開票,單獨收取,是農村以電養電所采取的一種收費形式,不能視為電費的價外收費。因此,應把農電站定性為非電力經營單位,其所取得的收入應當視為收費性質,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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