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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0]183號 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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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 [條款失效] 發文字號:國稅發[2000]183號 發文日期:2000-11-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見附件1),現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廣到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體步驟為: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一)2001年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到所有開具萬元以上銷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 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企業。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將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三)實現上述分步推行計劃,2000年全國要完成25萬戶的推行任務(見附件2)。為此, 各地要積極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在金稅卡大批量供應之前,要與航天金穗公司商定好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供貨數量、供貨次數及供貨間隔,督促服務單位做好企業技術培訓和設備安裝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務。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三、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按照《國家計委關于核定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0]1381號)(見附件3)的法規執行。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12號文件的法規,對防偽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防偽稅空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得承擔收費性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西藏除外)。防偽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指定服務單位。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必須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糾正。 附件: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 2.2000年防偽稅控推行計劃安排表 3.國家計委關于核定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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