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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所得的相關稅收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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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優勝劣汰,企業有生就有死,這是市場經濟游戲規則下的一種常態。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規定予以解散。 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什么是清算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用公式表述是清算所得=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實繳資本。 【例】某糧油加工廠因經營不善,已嚴重虧損多年,于2001年6月底被法院宣布破產,實施破產清算。經過清算后,該企業全部資產帳面凈額1500萬元,帳面全部資產變現損益2000萬元,清算資產盤盈50萬元,應付未付職工工資性款項180萬元,拖欠各類稅金100萬元,尚未償付的其它各類債務300萬元(其中無法償還的的債務50萬元),收取各類債權損失80萬元,發生清理費用40萬元,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600萬元,企業資本公積金20萬元,企業注冊資本金1500萬元。計算該企業清算時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解:清算所得=(存貨變現損益+清算資產盤盈)-清算費用-收取各類債權損失-[未付職工工資性款項+拖欠各類稅金+(尚未償付的其它各類債務-無法償還的的債務)]-累計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注冊資本金 =(2000+50)-40-80-[180+100+(300-50)]-(-600)-20-1500 =480(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480×33%=158.3(萬元) 為什么已嚴重虧損的企業會出現應納稅所得額?我們可以看出,由于企業賬面全部資產變現值超出帳面凈額500萬元,再加上清算資產盤盈50萬元和無法償還的的債務50萬元,使得嚴重虧損的企業進入清算程序后,出現了應納稅所得額。 這就給稅務機關提了一個醒: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進行清算時,不僅要重視清繳納稅人老欠稅,而且還要重視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人計算清算所得,切忌不要被企業的嚴重虧損迷惑了眼睛。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已嚴重虧損的老企業經過清算后,會出現了比較大的應納稅所得額。 筆者認為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進入清算程序后,全部資產或財產必須以現值來計算。 2、在清算期間,納稅人償還各類負債時,已無法支付的債務應作為負債的減項加以扣除。 3、在清算時,納稅人累計未分配利潤如果是負數時,作為紅字,應該增加清算所得額。 4、當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尤其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在清算期間,不能享受任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含優惠稅率18%和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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