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了解,18種稅只有3種是人大立法的,其余的都是國務院以暫行條例和試點等方式推出來的”,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指出,稅收立法應回歸人大。 法治國家,有一些事項必須是法定的,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和“稅收法定”。在稅收中,稅收法定的原則,是最重要的原則。只有堅持此項原則,才能真正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合理界定國家和公民在財產權上的邊界,并將政府恣肆的征稅權關進制度的籠子。 稅收法定不但是一項原則,而且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立法法》規定,國家稅收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的特權,就是說,稅收法律必須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立法法》是規范國家各種立法行為的大法,《立法法》的規定,給稅收法定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撐。 既然按規定國家稅收事項必須由人大或常委會制定法律,那么,為什么中國18種稅只有3種是人大立法的,而其他則僅僅是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呢?這里涉及授權立法和歷史遺留問題。 《立法法》規定,只有在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情況下,國務院才可以制定稅收法規。我國在1984年進行工商稅制改革時,國務院曾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授權其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國務院的理由是,鑒于經濟形勢發展很快,稅收條例(草案)尚需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因此請求授權其以草案的形式發布試行,待執行一段時間后,再根據試行的經驗加以修訂,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完成立法手續。根據此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改革工商稅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的形式發布試行,在根據試行的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稅收依據多為暫行條例的歷史原因。
那么,稅收為什么要實行法定的原則呢?除了國家法律的規定,還必須從法理上弄清此原則的真意。必須從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正確處理國家稅收權與公民財產權的關系說起。 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必須有經濟基礎。稅收正是這種經濟基礎。國家有了稅收收入,就可以保衛國家安全,改善民生,提高治安水平。所以,國家必須有權力從社會取得收入。這就是說,國家必須擁有稅收權。但由于國家是一種非常強大的擴張性的力量,它往往會過度使用自己的權力,對公民造成危害,國家在行使財政稅收權時,往往會擴張權力而侵害公民的正當財產權。 由立法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制定稅收依據,就可以更好地對國家的征稅權和財政權予以限制,更好地在公民之間分配稅收義務。人們知道,制定一部法律需要經過相當漫長和復雜的程序和過程,需要考慮到它涉及的一切方面,需要向全社會公開草案并征求意見,需要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的委員以及法學專家進行反復的討論。各個利益階層的人,都會通過其代表,在人大會議上表達自己的關切和訴求。法學專家也可以提供國外相關法律的經驗和教訓以供參考。這樣反復博弈形成的法律,就能夠更好地反映各種不同的利益訴求,同時也能提高立法的質量。而相反,作為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則程序簡單,很少開門討論,更沒有代表的廣泛參與。這樣制定的條例很可能照顧了國家的財政權,卻犧牲了公民的財產權,同時,暫行條例也往往由于出臺過于匆忙,其立法質量也受到影響。 20年前,當初國務院要求人大授權時承諾,在制定暫行條例執行一段時間,積累了經驗后,要提請人大立法。當初制定的一些稅種的暫行條例,經過近20年實踐,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由人大啟動立法程序,以取代現行的暫行條例,應該提上議事日程。 ——作者系財稅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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