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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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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2010.8.1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地區)設立的項目部不實行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其實際取得的經營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涉稅事項應由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筑企業總機構在我市設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以下簡稱外地總機構直管項目部)應納入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管理范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具體規定如下: (一)外地總機構直管項目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1、外地總機構出具的證實其為直管項目部的證明;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總機構稅務登記正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項目合同或協議及其復印件; 5、辦理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稅務登記代碼編碼規則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執行統一稅務登記代碼,代碼規則為:區域碼+(總機構)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序列號(三位)。 (三)系統操作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將管理的外地總機構直管項目部錄入相關綜合征管軟件系統,按期接受納稅人申報、組織稅款入庫。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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