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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發[2008]65號 浙江省關于加強跨省經營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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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跨省經營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浙地稅發[2008]65號 2008.8.8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各地在實際執行中反映的問題,經認真研究,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出臺相應的措施辦法前,暫統一規定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各主管稅務局要在本轄區范圍內全面開展一次跨省(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總分機構的全面調查摸底工作,對還未進行認定的跨省總分機構要盡快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認定工作。 二、對我省總機構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法》規定向跨省分支機構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的,應督促其按規定及時提供。 三、對外省總機構來我省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法》規定及時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可暫采取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計算其當期應納所得稅額,并按其應納所得稅額的50%預征企業所得稅。同時,主管稅務機關要主動發函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查,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提供《分配表》,待其提供《分配表》后,要按《分配表》確定的分攤稅款多退少補。 四、此前沒有明確規定且尚未進行處理的稅務事項,按本通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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