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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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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單位向職工發放了防暑降溫費,請問這部分費用是否應計入當月工資薪金交納個人所得稅?解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一條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取得的防暑降溫費不屬于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取得的防暑降溫費應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稅前扣除有變化 注意防暑降溫費稅前扣除的政策變化 防暑降溫費需計入當月工資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防暑降溫費能否一次性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解讀國稅函[2009]3號:注意防暑降溫費稅前扣除的政策變化 取得防暑降溫費是否繳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費、勞動保護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防暑降溫費所得稅的扣除標準 贛國稅發[2004]312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提高防暑降溫費等費用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勞社勞薪[2010]18號 江蘇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0]202號 浙江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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