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以下簡稱《核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的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二章 核定征收的分類及其適用范圍
第三條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按核定的行為與稅款所屬期的時間先后關系分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和事后核定;按核定的具體方法分為定額征收辦法、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
第四條 事前核定是指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所屬年度結束前,根據納稅人以前月份或年度的情況,對本年未來月(季)稅款核定征收;事中核定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臨時取得某項收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開具發票時,因其有關收入、支出憑證不完整而對該項收入核定征收;事后核定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期結束后,檢(稽)查發現納稅人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而核定征收。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二)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包括:
1.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人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2.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人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3.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4.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規定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又不能按分攤比例法等合理辦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
(五)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
(六)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七)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一)注冊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物業管理公司;
(四)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稅務師事務所、價格事務所、商標事務所、保險公估公司;
(五)工程監理公司、專業市場主辦單位、公證處;
(六)按照營業稅的相關規定,上一年度主營業務計稅營業收入達到以下標準的納稅人:
1.文化體育業、服務業(除飲食業外):超過500萬元;
2.服務業—飲食業:超過1500萬元;
3.建筑業:超過2000萬元;
(七)注冊類型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并且年應稅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
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納稅人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的,除第(三)款的第1、2小點所列情形外,均適用定額征收辦法。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此辦法適用于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第1、2小點所列的情形。
第三章 核定征收稅款的計算
第八條 實行定額征收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認真測算。
(一)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營業稅及其他法律、法規,可以確定納稅人的營業(銷售)額的,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確定的營業(銷售)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二)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檢(稽)查時,發現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或者雖然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納稅人,但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應該在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范圍內,從高確定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所得稅額。
本款同時適用于本辦法第九條。
(三)稅務機關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營業(銷售)額的,可以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辦法,直接核定納稅人的應納所得稅額。其中,符合上一款規定,而不采用應稅所得率方法計算的,要從高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辦法、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收入額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人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成本費用總支出/(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一)上式中的應納稅收入額是指《條例》第五條、《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各項收入。
納稅人能準確核算的以下收入,包括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規定不需要補征差額稅款的投資收益、免稅的補貼收入、免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等不并入應納稅收入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納稅收入額,按同期計征營業稅的各項規定確認。
營業稅納稅人的經營項目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點以及今后營業稅有關規定,計稅依據可以扣除一定項目金額的,其項目的應納稅收入額以計征營業稅的收入額確定。
(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或簡易征收率另文下發。
(三)外地施工企業來穗承接本市工程,未提供原地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仍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施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穗地稅發[2003]82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3.3%簡易征收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章 核定征收的程序
第十條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按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1、2小點情形的,納稅人可提出申請,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以下簡稱“鑒定表”),同時提供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意見,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二)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確認納稅人應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填寫鑒定表。
主管稅務機關或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應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直接在稅務稽(檢)查報告中說明理由,不需要填寫鑒定表。稅務稽(檢)查報告的審核,按相關的流程和權限實施。
(三)鑒定表中5個項目均為“能”或“是”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有其中一項為“不能”或“否”的,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鑒定表1、4、5項中有一項為“否”或者2、3項均為“不能”的,可實行定額征收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2、3項中有一項為“能”而另一項為“不能”的,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本著嚴格控制和兼顧效率的原則,可自行設定內部部門審核核定征收的權限。
(五)鑒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兩份,一份送達納稅人。
第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月至3月底。納稅人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得采用事前核定方式。
納稅人的核定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后,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調整:
(一)實行改組改制的;
(二)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
第十二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辦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五章 核定征收與查帳征收的銜接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第九條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也可以按上年應納稅額的1/12或1/4,書面通知納稅人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一)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本年度改為查帳征收的;
(二)以往年度實行查帳征收,但申報所得稅偏低,被稅務機關評稅(納稅評估)予以補稅,其補稅額超過原來申報(含代理申報)數額5%以上并且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
(三)以前5年內經地方稅務機關、審計機關、財政機關查補所得稅,其查補數額超過原來自報數額5%以上并且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
(四)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前5年所得稅申報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縣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按本辦法預繳稅款三個年度后,納稅人申報準確率有較大改善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通知納稅人按報表數申報、預繳。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核定征收的年度有預收款,且已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改為查帳征收的年度結轉收入時,應該按照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計算該部分的營業利潤,并作納稅調整處理。
第十五條 采用事前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必須參加匯算清繳,并視以下具體情況處理:
(一)委托稅務中介代理匯算清繳的,如無特殊情況,稅務機關一般認可匯算清繳結果。
(二)沒有委托稅務中介,自行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評稅(納稅評估),或者在5年內進行稅務檢查。
預繳稅款大于應納稅款,納稅人要求辦理退稅或在下一年度抵繳,數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主管稅務機關要納入重點檢查范圍;數額大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應移交稽查局檢查,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檢查結果據實辦理。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評稅(納稅評估)或稅務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直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 從核定征收方式改為查帳征收方式情形的納稅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虧損和未攤提的費用,不得在本年及以后年度結轉彌補或稅前扣除。
第十八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除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并入應納稅收入額外,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