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在搬遷期間為重建或恢復生產而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應填報在《收入支出情況表》第17行“購置資產支出”行。
(三)搬遷完成年度,企業隨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以下簡稱《清算損益表》)后,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清算損益表》中“搬遷收入合計”與搬遷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況表》第11行“搬遷收入合計”的“累計發生金額”是否一致。
2.區分以下情況審核《清算損益表》中的搬遷支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具體審核要求如下:
(1)對執行2012年第40號公告的企業,審核《清算損益表》第14行“搬遷支出合計”與搬遷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況表》第23行“搬遷支出合計”的“累計發生金額”減去第17行“購置資產支出”的“累計發生金額”后的數額是否一致。
(2)對執行2013年第11號公告的企業,審核《清算損益表》第14行“搬遷支出合計”與搬遷完成年度《收入支出情況表》第23行“搬遷支出合計”的“累計發生金額”數額是否一致。
三、在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簽訂搬遷協議但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管理要求
(一)企業在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2012年10月1日)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補辦備案手續,并按本公告的有關規定實施稅收管理。
(二)企業在搬遷完成年度計算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時,應將動用搬遷收入購置資產的支出填報在《清算損益表》第13行“其他搬遷支出”,同時附報《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購置資產情況報告表》(詳見附件3)。
四、搬遷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管理要求
在搬遷過程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搬遷企業與政策性搬遷有關的涉稅資料,隨其他征管資料一并移交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完成搬遷的,也按本公告執行。
六、本公告施行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9]110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1.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備案表
2.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收入及支出情況報告表
3.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購置資產情況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