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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費財稅政策梳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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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提折舊的范圍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摘自《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摘自《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 除下列情況外,小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一)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按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同時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 (摘自《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512號)) 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摘自《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二、計提折舊的計算時間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摘自《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 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摘自《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 小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后的金額。 (摘自《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512號)) 三、折舊年限和殘值率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摘自《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 (摘自《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和凈殘值,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 (摘自《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512號))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摘自《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四、折舊方法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摘自《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摘自《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及原因在變更當期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摘自《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512號))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企業擁有并使用的固定資產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擁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摘自《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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