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總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23 |
|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下: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l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加計扣除優惠 加計扣除優惠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研究開發費,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l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五、創投企業優惠 創投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投企業,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例如:甲企業2008年1月1日向乙企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100萬元,股權持有到2009年12月31日。甲企業2009年度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 六、加速折舊優惠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是指: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七、減計收入優惠 減計收入優惠,是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綜合利用資源,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上述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八、稅額抵免優惠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l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 十、非居民企業優惠 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其他優惠 (一)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l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二)“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過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 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