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公司擬用自有房產打造一個大型商城,甲公司希望通過商戶每日收入抽成方式獲取收益,并未設保底額,因此打算采取以下方式經營:以甲公司與各大型商戶簽訂聯營協議,房屋產權保留在甲公司,并約定甲公司以商戶收入按比例抽成。請問甲公司繳納房產稅從價還是從租計算?同時,由于聯營并未成為一納稅主體,商戶正常經營收入流轉稅是由商戶全額繳納,甲公司如何確定收益,可否開具其他服務業發票列明收取利潤分成款,并計征營業稅及附加?若甲公司與商戶簽訂的合同不是聯營合同而是租賃合同,但是收益仍是按商戶收入比例收取,無固定保底,同時出具租賃發票,甲公司房產稅如何計征,是從價還是從租?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依據上述規定,甲公司用自有房產與各大型商戶簽訂聯營協議,并約定以商戶收入按比例抽成,甲公司構成了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商戶使用的租賃房屋行為。因此,甲公司應按照提成收入,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并向商戶開具“服務業——租賃”發票,作為商戶租賃費用在損益中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