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補貼調整標準
從2011年冬季取暖期開始,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補貼標準在冀人社發[2010]10號規定標準基礎上每人增加600元。即:張家口、承德市壩上各縣(區)及赤城、崇禮、圍場、豐寧縣(以上簡稱“壩上地區”)調整為 1560元;張家口、承德市其他各縣和秦皇島市的青龍、保定市的淶源縣調整為1400元;省內其他地區調整為1240元。取暖期內退休的人員,取暖補貼標準按照當地年度取暖補貼標準/當地政府規定的取暖期月數×取暖期剩余月數計算。取暖期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取暖期執行。
二、關于調整增加的冬季取暖補貼發放范圍、時間和辦法
2011年冬季取暖期內發放取暖補貼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加發600元。其中:2012年1月底前退休的人員,增加部分, 2月份隨養老金一次性發放;2月份(含2月份)以后退休人員,增加部分,在退休次月一次性發放。
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截止時間以前退休人員,均納入當年發放范圍。取暖補貼由原來的按月發放改為一次性發放,發放時間原則為當年取暖期開始的上一個月,取暖期內退休人員的取暖補貼在退休后的次月隨養老金發放。
三、關于資金問題
2011年冬季取暖補貼標準調整后所增加的資金,列入2012年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出預算。
各地和省本級統籌單位在執行調整冬季取暖補貼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