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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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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 根據部分地區反映銷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護行為如何征收流轉稅問題,2008年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文件,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2、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扶貧基金會合作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 2008年4月2日,財政稅、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下發《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扶貧基金會合作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34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此前,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1)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短信捐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87號);(2)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8595”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與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合作項目有關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82號);(3)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與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合作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53號) 3、明確風景區景點營業收入稅目有關稅收政策 2008年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下發《關于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54號),明確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旅游業”征收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 此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索道運營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6號)的文件規定,在旅游景點為旅客觀光提供的索道運營服務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應按交通運輸業適用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4、明確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的標準 國稅發[1993]149號《營業稅稅目注釋》文件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是,在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各地沒有統一的標準,為此,2008年3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下發《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明確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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