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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征收增值稅的困境與出路 |
發布時間:2012/6/29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閱讀次數: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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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在我國稅收概念中的定義是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金融產品轉讓、融資租賃、金融經紀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業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發展,金融業越來越成為支撐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國家基礎設施的建設、國家產業經濟的發展,無處不需要金融業的支持,其是否能夠健康發展將關涉到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稅收作為一個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和監管經濟主體活動的工具,對于金融業的順利壯大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征收營業稅的做法,但是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卻有著明顯的不合理,一方面,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很容易看出,在營業稅的征收中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有失稅收的公平,而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卻很好的改變了這種狀況,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它的征收對象是在經營業務中所實現的增值額,所以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隨著我國融入世界市場的腳步越來越堅定,步履越來越大,金融業也會在適當時候對外全面開放,現在已經有部分行業允許外資進入,而對于世界市場來說,現階段,世界各國都傾向于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如果我國還固步自封的堅守營業稅的話,將不能融入到世界金融業的潮流中去,對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也產生不利的后果。但是在我國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不僅在立法傳統上存在一些障礙,而且征收技術的設定也是一個難題,這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在各國引起普遍討論的問題。
實行統一的增值稅征收模式,對金融業統一征收增值稅,既可以改變征收營業稅對金融業的稅負明顯高于其他行業的情形,導致的稅收不公平,大大減輕金融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又可以融入到世界金融業市場中,堅定“引進來”“走出去”的戰略目標,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可謂是一舉多得,是一個非常有益的稅收改變政策,但是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卻存在很多問題,包括:
1.金融業是一種特殊的服務業,金融業收取服務費的方式與生產企業不同,它不僅包括資金或者金融產品本身的增值額,而且還要考慮諸如通貨膨脹、銀行中介運營成本等等方面的因素影響,這個增值稅征收的基礎難以確定,[1]同時,上文已經提到金融業包括的種類眾多,有貸款、金融產品轉讓、融資租賃、金融經紀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業務等,各種各樣的服務形式,也就產生了形式各樣的支付方式,所以不僅增值稅征收的稅基包括哪些種類的費用難以確定,而且對增值稅稅基的計量單位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不僅是有關法律改變就能做到的,更需要更多的經濟學和法學專家進行討論,對增值稅的稅基的界定和計量采取統一的標準或者是進行有效的分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這樣,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做法才能得到真正的實行。
2.我國增值稅的征收方式采取稅收抵扣的方法,增值稅稅額等于當期銷項稅額與當期進項稅額的差額。當然對于貸款等資本流通的業務來說,很容易計算出增值稅稅額,但是比如說金融資產融資租賃等非資金的資產交易活動的話,就存在避稅的可能性,所以如采取合理有效的征收方式也是對金融業進行征收增值稅所必須克服的困難。另外有些學者提出,對金融業進行征收增值稅,更多的征收的是家庭賬戶的稅收,而對于工商企業的賬戶來說,他們可能將所交的稅金在銷售過程中進行了抵扣,所以這對國家擴大稅基并沒有明顯的作用。筆者認為當然擴大稅基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以保證國家日常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征收稅負來說,對整個社會具有非同凡響的作用,其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利于整個國家經濟和行業產業的發展,才是考慮的重中之重,不能以不利于國家稅收收入增長而否定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與征收營業稅相比,所帶來的稅收公平的影響并不能成為征收增值稅的阻礙因素。
3.金融業是關系到國家經濟健康發展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其中的一個微小的變化將對整個國家經濟帶來非常大的改變,尤其是金融業,涉及到大額資金的流向問題,將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必然會對整個金融業的稅收收入產生很大的影響,這是無可避免的。因為金融業往往涉及的金額較大,所以稅率的一個微小的改動可能帶來整個社會資金的外流,流向不征收增值稅的地方,所以有此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也需要廣大的專家進行論證并提出切實可行的緩沖方式。
綜上所述,在我國對金融業從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還存在很多困難,但是從稅收公平和整個國家稅收發展的進程來看,這種改變是必然要發生的,而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克服這些困難,既要借鑒外國的先進的經驗,也要從本國國情出發,總結出一些經驗教訓,從而實現一個稅收改制的順利進行。
雖然,目前有些國家采取對金融業進行全額征稅的方式,也就是將整個金融業劃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比如說以色列,但是這種方式卻不能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原因是對整個金融業征收增值稅不僅有筆者上面提到的那些困境,而且事實證明,對整個行業征收增值稅也確實出現了很多實際操作上的困難。所以更多的國家采取有選擇的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做法,雖然各國無論在選擇的征稅范圍,還是征稅的方式上都存在明顯的差別。有些國家按照不同的行業規定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免稅行業、應稅行業和可進行選擇納稅的行業。另外還加上很多其他的征收方式,比如征收印花稅、利息稅等。一般的歐盟國家都將貸款、銀行賬戶、債券交易等核心的服務業作為免稅的對象,而對于咨詢服務業等則采取征收增值稅的方式。[2]筆者認為世界各國的這些分類的方式對于我國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在征收增值稅時,也可以考慮將征稅對象分為免稅行業、應稅行業和可進行選擇納稅的行業,這些說法也為我國許多學者所提倡,但是我們應當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確定這些行業區分的標準,從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方面確定征收方式。
現階段,我國已經開展了營業稅向增值稅改制的試點,并獲得了一定的成功經驗。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第一,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3]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第二,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第三,計稅依據。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第四,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4]其中這種試點經驗的取得在我國改革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非常有益的,這些試點的稅制安排是符合國際上的通用做法的,對不同的行業采取不同的征稅標準。我們應當在試點工作中總結有益的經驗和教訓,并將其發揚,逐步推廣到全國,這有利于這個國家經濟的平穩過渡,是一種有益的安排。
總體來說,我國在將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到征收增值稅的稅制改革的道路上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也會遇到很多困難,但是筆者認為這是一個世界性的稅制改革的趨勢,當然,現階段我國的經濟發展迅速,逐步成為對世界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家,所以要想讓我國更加融入到整個世界經濟中去,首先要融入的是世界的高端領域即金融融資領域。當然我國的稅制改革的試點已經有了一些成功的經驗,這對從營業稅到增值稅的改革道路具有探索性和指導性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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