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如何理解國稅發[2008]55號中“依法據實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2 |
|
根據國稅發[2008]55號文件,一、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依法據實扣除”是否可理解為可以全額扣除? 國稅發[2008]55號文件中的“據實扣除”不能理解為全額扣除。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分為限額扣除和全額扣除。 一、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直接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中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捐贈,在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臺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下列機構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 2、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3、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4、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5、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 6、對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 7、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8、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 9、對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55號) 10、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 11、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請貴公司對照上述規定,根據被捐贈的組織來確認適用限額或是全額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