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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國稅發[2010]116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22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非居民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 閩國稅發[2010]116號               2010-10-25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法規,準確執行稅收協定,切實加強我省非居民稅收管理,進一步提高非居民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非居民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福建省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 附件:1.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略)2.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略)3.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略)4.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略)5.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略)6.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略)7.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略)8.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情況分析表(略) 非居民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下稱19號令)、《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及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第二條本規程所稱非居民企業包括:(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以下簡稱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二)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下簡稱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第三條本規程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第四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對其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符合指定扣繳條件之一的,經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指定,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負責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六條本規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指定扣繳條件包括:(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第七條在我省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應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我省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代理人為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 稅源信息管理第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與外匯管理、工商、地稅、外經、建設等部門建立定期聯系制度,獲取非居民企業相關信息,并由縣區級國稅機關予以登記、核查。非居民企業相關信息一般包括:1、境內企業向境外借款付息名單(以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資料為準)(外匯管理部門);2、非貿易項下對外付款的分戶數據(外匯管理部門);3、服務貿易項下售付匯分戶數據(特別是3萬美元以下的為重點)(外匯管理部門);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轉讓名單(外經貿部門);5、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登記情況(工商部門);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單(工商部門);7、外資企業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轉讓登記分戶名單(土地管理部門);8、境外專利權在境內使用或轉讓情況(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上的名單為準)(知識產權部門);9、境外建筑施工企業在境內施工分戶名單(建設部門);10、本地區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名稱(新聞出版部門);11、企業立項、技術改造項目信息(涉外)(發改委);12、外籍及港、澳、臺人員勞動就業許可證發放信息(勞動部門);13、設備進口、技術引進信息(海關);14、外國演出團體境內演出信息(文化部門);15、中外聯合辦學信息(教育部門);16、體育比賽及體育界知名人士等涉稅信息(體育部門);17、引進版權名單及版權交易成交信息(版權部門);18、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勞務征免營業稅信息(地方稅務局);19、其他相關信息。第九條各級國稅機關非居民稅務管理崗人員負責通過證券網站、產權信息網等公開市場信息和行業協會等渠道收集和整理非居民企業涉稅信息整理工作。第十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內部崗位之間的銜接。凡在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非居民企業涉稅信息的,應及時提供給同級非居民稅務管理崗,并向該非居民企業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宣傳稅收政策,告知其履行稅務登記、備案、代扣代繳等義務。第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在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中,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應按照《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規定辦理。第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對非居民企業在我省參與大型重點工程項目和規模較大勞務項目實施非居民企業稅源重點監控,合同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及時將項目名單層報設區市國稅局,1億元以上的應層報省國稅局。第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對從有關部門和單位獲取的涉稅信息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一節 登記 第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在我省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的如下資料進行審核:(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六)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在我省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未取得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設立機構場所或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時提供的如下資料進行審核:(一)租賃合同、工程勞務合同、協議書等;(二)法定代表人或機構場所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三)國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第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對在我省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取得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適用本規程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的,適用本規程第十五條規定。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第十八條非居民企業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非居民企業在我省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后或驗收后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第十九條法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扣繳義務人已辦理稅務登記證的,主管國稅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無法確定或無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納稅人應在所得發生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第二節 備  案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第二十二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附件2)。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附件3)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第二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在下列期限前,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附件4)、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一)法定扣繳義務人:每次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二)指定扣繳義務人:自指定扣繳之日起30日內。第二十五條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國稅機關不一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國稅機關的檢查。 第四章 征前審核判定 第二十八條 非居民企業未按照本規程辦理減免稅審批或備案,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或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九條 對于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國內的所得是否屬于境外勞務判斷不清的,或境內外收入比例難以確定的,或所得項目屬于勞務費或特許權使用費界定有困難的,可報主管國稅機關集體審定。對于情況復雜、合同金額較大的應層報上一級國稅機關備案。第三十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超過開具服務貿易等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的金額(即3萬美元及以下),或者由居民企業在境內或境外以各種形式支付給非居民企業而無需匯出境的,應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受聘于居民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服務,應視為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按照規定申報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二條非居民企業提供演出勞務的,不受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天數的限制,應對其演出活動所得申報納稅。第三十三條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非居民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非居民企業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外商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非居民企業的,無論該未分配利潤是2008年前還是2008年后形成的,均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四條非居民企業簽訂的業務合同中約定由居民企業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不含稅所得除合同中規定應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款項外,還應包括居民企業為非居民企業所派人員提供的住房、交通等補貼。第三十五條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以平價、折價轉讓或主管國稅機關認為定價過低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轉讓方提供評估機構出具的相關資產或股權公允價值評估報告,并有權按照每股凈資產及轉讓方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份額核定計算等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啟動反避稅程序。第三十六條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應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五章 申報征收管理 第一節 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其申報征收管理應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和19號令執行。第三十八條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稅率為25%。第三十九條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采用據實申報的,其季度或年度申報時應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或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其中年度申報還應填寫兩張附表《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明細表》和《彌補虧損明細表》)第四十條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國稅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一)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國稅機關核定的利潤率?(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國稅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國稅機關核定的利潤率?(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國稅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國稅機關核定的利潤率?上述采用核定方式征稅的,其季度或年度申報時應使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或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第四十一條本部分所涉及的非居民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應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執行。核定征收利潤率分為以下幾種:(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含技術服務)的,利潤率為15%-30%;(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三)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文化體育、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的,利潤率不低于15%。主管國稅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第四十二條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實行指定扣繳的,申報時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第四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主管國稅機關應自確定未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15日內通知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第四十四條非居民企業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收集該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的信息,包括收入類型,支付人的名稱、地址,支付金額、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項目支付人發出《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附件5),并依法追繳稅款和滯納金。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包括非居民企業從事其他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得,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其他收入項目。非居民企業有多個其他支付人的,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信息準確性、收入金額、追繳成本等因素確定追繳順序。第四十五條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的計算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和《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的申報征收管理,應按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上述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第四十七條本規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四十條(除第二款外)的規定也適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第四十八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 第三節 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第四十九條符合總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實行源泉扣繳,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征收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適用稅率為10%。第五十條對于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國稅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主管國稅機關可要求納稅人以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為納稅代理人辦理納稅事宜。第五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附件6),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第五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依照上述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六章  減免稅管理 第五十三條非居民企業需要享受企業所得稅法或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除外)規定的減免稅待遇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第五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應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第五十五條非居民企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第五十六條非居民企業取得第五十五條所得須經審批方能享受免稅待遇。主管國稅機關在審批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及其他能證明其符合免稅條件的資料。第五十七條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區的非居民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由縣(區)級國稅機關審批。寧德、龍巖、三明、南平地區的非居民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由設區市級國稅機關審批。非居民企業可選擇直接向設區市級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也可選擇將申請提交主管國稅機關,層報設區市級國稅機關審批。第五十八條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須辦理審批手續的,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等。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須辦理備案手續的包括:由于時間長度未構成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的機構、場所;僅為總機構提供準備性、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場所等。第五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二)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三)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十條凡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具體按協定或安排條款)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征稅。該對方稅收居民需要享受該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股息的該對方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規定應限于公司;(二)在該中國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均符合規定比例;(三)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第六十一條對于申請享受股息條款稅收協定待遇的非居民企業,在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對于申請享受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稅收協定待遇的非居民企業,在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時,除上述四款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一)在對利息和特許權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二)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第六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提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時,應填報并提交除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一)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居民公司取得股息前12個月的持股情況證明,如投資轉讓合同、驗資報告、外經貿部門的批準證書等。(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居民企業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六十三條在判定非居民企業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時有疑義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按照《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就具體涉稅問題提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第六十四條非居民企業提出由于時間長度未構成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的機構、場所的備案申請時,應填報并提交除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 (一)合同、協議;(二)工程(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三)參與工程或勞務作業的外籍人員的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四)非居民企業關于申請國際稅收協定待遇項目的情況說明(包括:在國內有無代表處、辦事處、關聯公司等;在國內有無相關聯的工程勞務項目等。)(五)主管國稅機關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六十五條指定扣繳義務人在執行需要備案的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按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完成備案程序。非居民企業拒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不得執行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第六十六條非居民企業提出僅為總機構提供準備性、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場所等的備案申請時,如果固定基地或場所不僅為總機構服務,而且與他人有業務往來,或固定基地或場所的業務性質與總機構的業務性質一致,且其業務為總機構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則不能認為該固定基地或場所的活動是準備性或輔助性的。非居民企業應填報并提交除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關于申請國際稅收協定待遇項目的情況說明(包括:本機構和總機構的業務性質、業務范圍和業務流程;本機構是否僅為總機構服務;本機構的部門設置、各部門人員名單、人員報酬標準;本機構的經費支出情況等) 第七章 后續管理 第六十七條各級國稅機關應設立非居民稅務管理崗位,并將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第六十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檔案評查制度。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反映非居民各類涉稅事項的檔案,妥善保管各類檔案資料。檔案評查內容包括:(一)主管國稅機關對非居民企業及其代理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資料要按戶建檔保管。非居民企業基礎征管資料檔案包括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備案資料、申報納稅、稅務證明資料等。(二)各級國稅機關應不定期地從非居民企業基礎征管資料檔案中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評查。(三)非居民企業基礎征管資料檔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四)其他檔案評查工作第六十九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跟蹤核查制度。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通過審核評稅、納稅檢查、執法檢查等對非居民各類涉稅事項進行跟蹤與核查,適時完善工作機制。跟蹤核查內容包括:(一)稅務證明的跟蹤核查。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在出具稅務證明后15個工作日內,對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復核。(二)源泉扣繳的跟蹤核查。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附件7),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三)工程勞務的跟蹤核查。主管國稅機關應對非居民參與國家、省、地市級重點建設項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參與的合同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實施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對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合同實際執行情況、常設機構判定、境內外勞務收入劃分等事項進行重點跟蹤核查。(四)協定待遇的跟蹤核查。國稅機關應根據執行稅收協定風險,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從非居民已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含備案類和審批類)中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審核、復核或復查。(五)其他涉稅事項的跟蹤核查。第七十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重視稅收收入預測分析工作。各地應建立非居民稅收收入預測分析機制,季度終了后5日內向省局上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情況分析表》(附件8),分析收入增減原因,把握非居民稅收收入變化規律。第七十一條 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需要開展非居民企業專項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非居民企業經營、納稅情況,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以及非居民企業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稅收協定執行情況、稅務證明情況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程由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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