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是合伙企業的登記注冊地,還是法人合伙人的登記注冊地?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其中居民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一是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因此,合伙企業采用“先分后稅”的原則,由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記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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