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國稅所[2005]165號 2005-9-27稅屋提示——依據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自2011-7-7起全文廢止。
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13號令)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審批類財產損失審批權限。單筆財產損失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下,報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審批;單筆財產損失在300萬元以上,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審批類財產損失受理環節。納稅人上報財產損失相關資料,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需報市局審批的,則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的資料遞交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