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
甘財稅[2011]76號 2011.12.7
各市(州)、省直管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礦區財政局、稅務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