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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稅發〔2010〕20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換地業務確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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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換地業務確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新地稅發〔2010〕207號 2010.9.15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據區局稽查局反映,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合作建房單位“以房換地”及“以地換房”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確認政策依據欠明確,不利于稽查定案。經咨詢有關部門,從2007年11月1 日起,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以下簡稱招拍掛制度)開始施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合作建房單位“以房換地”及 “以地換房”業務,主要發生在“招拍掛”制度施行前,大都通過協商確定房產補償分配方式。“招拍掛”制度施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的補償主要是通過市場行為來解決。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換地”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認,在“招拍掛”制度施行前后應有所區別。經研究,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換地”業務確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合作建房單位“以房換地”及“以地換房”業務應按照以下公式核定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一)計稅營業額=房產開發項目建筑施工成本×(1+房產開發項目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5%)(二) 房產開發項目成本利潤率=(房產開發項目銷售收入-房產開發項目開發成本)÷房產開發項目開發成本×100%(三)房產開發項目銷售收入=房產開發項目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房產開發項目已售出房產的應收賬款+房產開發項目未售出房產的預計收入+房產開發項目以房抵債收入(四) 房產開發項目開發成本=房產開發項目建筑施工成本+前期工程費用+基礎設施費用+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房產補償被拆遷單位和個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認(一)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費或房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277號”和“國稅函〔2009〕52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產補償給被拆遷單位和個人的,應以其房產開發項目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補償房產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補償的房產既有住房又有商業房產的,應分別以房產開發項目的住房和商業房產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補償房產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新地稅函〔2005〕399號”文件不宜再適用于其他單位的合作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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