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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發[2004]124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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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廈地稅發[2004]124號 2004-9-27 最新法規——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8/19>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象嶼(火炬)分局籌備處、信息技術分局: 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餐飲、娛樂、服務等行業較高收入者的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收入水平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定員定額”的征管辦法有必要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為此,市局在總結多年來“定員定額”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征求基層局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我市的個人所得稅“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進行適當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對廚師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 (附表詳見附件) 二、對理發師、美發師、美容(按摩)師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 (附表詳見附件) 三、對桑拿浴服務人員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 (附表詳見附件) 四、對娛樂場所(含酒吧)演職人員、娛樂行業部分服務人員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亦作相應調整。 (一)對娛樂場所(含酒吧)演職人員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 1.樂隊成員定員至少為4人,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100元。 2.燈光音響師定員至少為1人,定額分為兩檔:迪斯科舞廳的燈光音響師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350元;其他娛樂場所的燈光音響師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定額為100元。 3.演員定員按演員實際人數確定,定額分兩檔:主持兼歌手和較有名的演員,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250元;一般演員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定額為200元。 4.對臨時演出的人員,按照《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廈地稅發[2001]158號文)執行。 (二)對娛樂行業部分服務人員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 (附表詳見附件) 五、對婚紗攝影師、化妝師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 (附表詳見附件) 六、對帳證不全、不能實行查賬征收的醫療機構醫師實行“定員定額”的征收規定: (附表詳見附件) 七、上述第一至第六條中所述的月營業額由各基層局在查實后確定,屬查賬征收的以上年度平均數為準,屬核定征收的以最近一次核定為準;所述定額(系指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單位(業主)代扣代繳(代征)。 八、上述人員若為外籍或臺港澳地區人員的,對其收入參照《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對外籍個人申報工資薪金不實或拒不申報采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廈地稅政二[1997]2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九、企業單位(業主)實際月營業額、實際聘請(雇傭、從業)人員人數或稅額若超過我局核定數,應如實申報。 十、島外各基層局可以本文規定的稅額定額為基礎,在20%的幅度內調整。 十一、各基層局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定員定額”的全面調整。 十二、本通知從2004年10月1日起(稅款所屬時間)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基層局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向納稅人發出定期定額(定員)核定通知書,且核定期限超過本通知執行時間要求的,按原核定通知書的要求征收稅款,待期滿后,改按本通知的標準執行。 附表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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