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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入賬固定資產折舊適用財稅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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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投入使用但沒有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會計上暫估入賬并按規定計提在成本費用列支的折舊額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實務中一直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可以在稅前扣除,其依據是不符合申報扣除的“真實性”要求;另一種認為按照權責發生制和稅法規定投人使用的次月計提折舊的規定,可以按會計制度的處理進行稅收處理,即不必作稅收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以下簡稱79號文件)規定“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稅法雖然允許企業的資產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計提折舊,但應在隨后的12個月之內及時取得真實合法的結算發票,按實際金額調整。 一、估價資產折舊相關規定解析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 財企[2002]310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由于固定資產在構建過程中,建設周期長,經常會出現雖然工程已完工,固定資產已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且固定資產實際已經使用,并取得收益,但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不能及時人賬、計提折舊,不能全面反映企業成本費用的情況,對此稅法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稅法上,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稅法上對其計稅基礎的把握是以工程的竣工結算為標志。這一規定與會計規定是有差異的,因為會計上規定的標準是預定可使用狀態,預定可使用狀態不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結算,事實上有可能存在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并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固定資產。 國稅函[2010]79號文就是為了解決稅會差異和統一各地執行口徑: (1)明確了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必須有合法的扣稅憑證,即以發票作為支撐。沒有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 (2)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入賬計提折舊,但是緩沖期只有12個月,并且發票取得后還要進行納稅調整。 (3)本項規定同會計準則的規定不同,會計準則規定,按照暫估價格計提折舊,將來如果同暫估價格有出入的,不再進行追溯調整。而稅法要求調整。 二、估價資產折舊處理會稅差異 會計對此事項的處理,無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準則均是規定應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只是在以后調整上有差異,會計制度上規定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稅法上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入賬計提折舊,但是緩沖期只有12個月,并且發票取得后還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按照暫估價格計提折舊,將來如果同暫估價格有出入的,不再進行追溯調整,而稅法要求調整。 三、工程與發票管理要求 根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因此企業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并取得發票,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與財務通則的時間規定相符。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工程項目》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管理,明確價款結算的條件、方式和金額等內容,確保工程款項按合同約定或工程進度及時、準確支付”。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及時編制竣工決算,開展決算審計,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竣工驗收,重點關注項目投資額、概預算執行、資金管理、工程質量等內容。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財產清單,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內部控制是企業管理的要求,因此,作為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且有義務督促對方單位依法及時開具發票,避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到處罰,減少由此帶來的損失。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屬于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同時還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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