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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國稅函[2010]110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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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若干問題的通知 青國稅函[2010]110號 2010-6-13 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列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研究,青島市增值稅起征點確定為: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上述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青島市所有個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03]100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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