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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產設備是否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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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新所得稅法下發后,2008年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可以繼續抵免企業所得稅? 答:國稅發[2008]52號文件規定:現就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吉地稅發〔2008〕79號文件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轉發給你們。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電話通知精神,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內,企業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并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已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稅務機關不再實行審批辦法,企業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備案資料,自行計算抵免稅額。 提示:從2008年起不再執行該政策,但對2007年度結束后還沒抵免完的投資額可在剩余期內抵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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