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述(二)規定的特殊情形外,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7月31日。結余的地稅發票,試點納稅人應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地稅機關注銷試點納稅人用票資格或重新核準其領票種類、數量及開票限額等。
(二)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的,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2013年7月31日前,地稅機關應將發票結存數量信息共享給國稅機關,相關納稅人應向國稅機關報告發票結存數量信息。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過渡期結束后,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3年11月30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三、征收方式
(一)試點前在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如在國、地稅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并由主管國稅機關重新核定定額;如在國、地稅不統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國稅機關調查核實,重新依法確定征收方式,并通知納稅人執行。
(二)試點前不在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如在地稅機關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并將改征前由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作為改征后的定額。
四、納稅申報
2013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可自愿選擇網上申報、上門申報或郵寄申報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原在地稅機關已實行網上申報方式的,如試點納稅人需要繼續實行網上申報,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五、稅款繳納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應稅行為涉及稅款由地稅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按稅款所屬期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即試點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應稅服務,仍應按原規定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在原地稅機關已實行電子繳稅的,試點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手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電子繳稅業務。
六、稅收優惠政策過渡
試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七、委托代征稅款
2013年8月1日以后,國稅機關在為試點納稅人按規定代開發票時,繼續按國地稅機關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依法代征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