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就要結束了,各企業財稅人員又得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做準備工作了,其中,全年票據檢查成為準備工作的重中之重。稅法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那么,什么樣的票據是合規票據?常見的不合規票據有哪些?解稅寶小編總結如下:
一、可稅前列支的合規票據
1.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與二十二條,小編總結合規發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發票內容與交易事實一致;
即開票方與受票方發生真實交易,而且發票內容符合交易事實,即不得變更品名和金額。
(2)發票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3)加蓋發票專用章
2.收據
可以稅前列支的收據必須是財政部門監制并套印了監制章的財政票據,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執法機關使用的罰沒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票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使用票據;各類捐款收據等。
二、常見的不合規的票據
一言以蔽之,凡是不符合上述合規票據條件的,都屬于不合規票據。常見的不合規票據類型有:
1.白條:常見的有資金往來票據、收款單位收據及簽字單;
2.抬頭非單位全稱或非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變更品名的發票;
4.假發票:一般通過當地稅務機關網站,或者撥打開票當地的12366熱線,或者到當地辦稅廳查詢結果確認;
5.大頭小尾發票:在取得時是無法辨別,一般在發票專項稽查或舉報時才能發現;
6.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不符合標準;
7.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發票;
8.涂改票面信息發票;
9.已作廢版本繼續開具的發票;
10.虛開發票。
三、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
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重點對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又無正當理由的成本項目,以及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進行核查。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確保扣除項目的準確性。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按規定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企業自行計算扣除后,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實地核查,進行追蹤管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補繳稅款。凡應審批而未審批的不得稅前扣除。匯總納稅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除企業捆綁資產發生的損失外,未經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總機構不得扣除。
3《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