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年底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是否必須與增值稅申報表中收入一致?回答是可以不一致,它有以下兩個因素造成:
一、兩項收入各自包涵的項目內容差異:我們先來了解企業所得稅報表中的營業收入是由哪些內容構成。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收入明細表》附表一中包括以下項目:
一)銷售(營業)收入合計:
⑴銷售貨物;
⑵提供勞務;
⑶讓渡資產使用權;
⑷建造合同;⑸材料銷售收入;
⑹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
⑺包裝物出租收入;
⑻其他。
二)視同銷售:
⑴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⑵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如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勞務,納稅義務時間與會計確認收入相一致,同時又發生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業務,顯然會產生同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營業務收入大于增值稅申報表中的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金額。這就是說主營業務收入中即有增值稅應稅收入,又有營業稅應稅收入時,兩報表一定存在不一致情形。
二、兩者對同一銷售對象確認收入口徑不同而產生差異。對于僅發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企業,也會存在兩表收入(僅以銷售商品收入為例)不同情形。這是因為在確認收入時,企業所得稅規定與會計核算基本相同,較注重商品風險轉移、商品管理權等。企業所得稅中的確認收入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而增值稅對此主要采用銷售結算方式來確認納稅義務。
由此可見,增值稅是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確認納稅義務時間來填報增值稅申報表,而企業所得稅則是按照銷售方式確認收入,兩者由于對同一銷售對象確認收入口徑不同而產生差異,這也是客觀原因所致。
對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申報不一致的差異分析
秦海英 2011年3月22日
在實際工作中,對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申報不一致差異不外乎兩種情況: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小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
一、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的差異疑點分析:
在正常情況下,增值稅銷售額收入一般不會大于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收入,因為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的外延大于增值稅銷售額收入的外延,因此該項疑點應重點分析。在征管狀況分析工作中,發現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1.增值稅銷售額收入正確,所得稅營業收入錯誤。隨著金稅工程的逐步深化和征管質量的不斷提高,對增值稅銷售收入額的管理日趨完善,增值稅銷售收入額相對真實可靠,有些納稅人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人為少計所得稅收入;
2.增值稅銷售額收入錯誤,所得稅營業收入正確。在中小企業中,為提高征管質量,降低零負申報率,在當期進項稅額一定時,人為提高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從而造成了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大于所得稅營業收入;
3.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和所得稅營業收入都不正確。這種錯誤是由納稅申報填寫不正確或計算錯誤所造成的。通過在征管系統中對兩項收入申報的落實分析,系統只就增值稅銷售收入月度發生額和所得稅營業收入季度發生額進行累計,得出全年累計數,并不默認期末或年度申報表上填寫的累計數。有些企業在填寫申報表時,漏填或錯填本期發生額,也導致兩項收入都不正確。
二、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小于企業所得營業收入的差異疑點分析:
由于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中含有非應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在增值稅帳務處理上,視同銷售收入只進行增值稅納稅調整而未作收入處理,還有補貼收入等特殊收入,在所得稅季度申報時計入了營業收入,所以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小于企業所得營業收一般情況下屬于正常。但通過落實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1.所得稅營業收入正確,增值稅銷售額收入錯誤。納稅人為少繳增值稅而少申報或不申報銷售額,這種現象發生較少,對于開具發票不規范企業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分別在兩個稅務機關管理的可能發生;
2.增值稅銷售額收入和所得稅營業收入都有錯誤。這種錯誤是由納稅申報填寫不正確或計算錯誤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