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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兜底條款 只允許財產凈值扣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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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兜底條款 只允許財產凈值扣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8]130號),明確了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前扣除相關問題。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就此分析認為,該規定實際是一個兜底條款。根據通知的規定,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中,除了財產凈值,其他任何費用都不允許在應納稅所得稅額中扣除。 專家表示,源泉扣繳,也稱就源扣繳或屬地原則扣繳,它多出現于跨境技術交易或技術貿易。通俗理解,一筆交易的付錢方就是源泉。例如中國企業向美國企業購買一項技術,當談判成功后,美國企業要輸出此技術給中國企業,那么中國企業就得支付特許權之技術引進費。但是,在依中國稅法規定的同時也要符合國際通用規則,當中國企業支付此筆外匯之前需要代扣繳納預提所得稅,這就是源泉扣繳。 《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上述規定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稅;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又規定,《企業所得部法》第十九條所稱的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的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專家表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財稅[2008]130號文件對可減除的費用給出了兜底條款,即,只有轉讓財產所得的中的財產凈值允許稅前扣除。這一規定,也使得前段時間關于源泉扣繳是否能扣除營業稅的問題有了答案:不能稅前扣除。 此外,專家還提醒企業,在計算源泉扣繳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確定收入的“全額”是個關鍵問題。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價款是指合同約定的價格金額。也就是說,非居民企業從支付人方面取得的收入,不論出于何種原因或目的,也不論是價內還是價外收入,凡與合同事項相關的收入,均應并入所得進行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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