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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稅明確建筑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應分別核算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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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業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海南省地稅局發布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行為營業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就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等有關問題作出明確。 公告明確,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同時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是指納稅人以簽訂建設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以及其他工程作業,下同)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該貨物在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中使用)。 納稅人需提供如下資料方可適用此公告: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出具的關于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下稱“從事貨物生產證明”);自產貨物增值稅發票;根據工程預算填報《建筑安裝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明細表》?! 〖{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應分別核算建筑業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建筑業勞務營業額。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只就其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營業額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 〗ㄔO工程總承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人,且分包人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單位)的,進行分包款扣除時,應提交以下資料(原件審核,復印件留存):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單位的建筑安裝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分包單位開具的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分包單位開具的自產貨物增值稅發票;分包單位按照工程實際情況填報的《建筑安裝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明細表》;分包單位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偘撕头职藶橥恢鞴芏悇諜C關征管且有關資料已提交備案的,可不重復報送。以上資料經核實后,總包人可將貨物銷售額與建筑業勞務營業額一并作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偘丝鄢淖援a貨物和建筑勞務價款之和,不得超過其支付給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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