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小規模納稅人,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相同。
二、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內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認定之日起,納稅期限調整為月。
三、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和責令認定納稅人(定期定額征收戶除外),需按季報送《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責令認定的納稅人)》(附件1),并分月填寫數據。
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需按季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附件2),并分月填寫數據。
本條“責令認定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責令認定期限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或《不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責令認定的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5月31日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公告解讀
一、為什么推行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文化事業建設費?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共管轄開業狀態小規模納稅人392,552戶,占開業狀態增值稅納稅人比重為72.2%。2012年,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427.19萬戶次,占增值稅納稅人申報納稅戶次比重達77.1%。推行按季申報繳納后,小規模納稅人上門申報戶次將減少66.7%,網上申報量月均減少近20萬戶次,將大幅縮減納稅人辦稅成本和稅務機關征收成本。此外,自2013年3月1日深圳推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以來,納稅人辦理商事登記戶數迅猛增長。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為適應形勢發展要求,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納稅,有效緩解稅務機關征管壓力,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自2013年7月1日起對小規模納稅人推行按季申報,即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文化事業建設費。小規模納稅人首次按季申報的稅款所屬期為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繳納期限為2013年10月24日。
二、推行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推行內容主要包括: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小規模納稅人,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相同。
(二)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內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認定之日起,納稅期限調整為月。
三、推行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后,申報規則發生哪些變化?
推行按季申報繳納后,主要有兩類小規模納稅人的申報表發生變化。
一是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和責令認定納稅人(定期定額征收戶除外),這里的“責令認定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責令認定期限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或《不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此類納稅人需按季報送《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責令認定的納稅人)》,并分月填寫數據。
二是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需按季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并分月填寫數據。
推行范圍內的納稅人其它申報表及所有附表均按季填報。
相關附件:
附件1: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責令認定的納稅人)
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