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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補償款可在福利費中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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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會議指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二)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草案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草案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據悉,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我國于20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工傷保險條例》。自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決出現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此次修訂后,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媒體觀察:因工死亡補助統一為人均收入20倍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布了關于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消息,此次會議決定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傷的建議最終未獲國務院認可,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列還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 備受爭議的上下班途中事故傷害算不算工傷塵埃落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去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曾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刪去了現行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法制辦對此解釋,由于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規定,因為公平性而有強烈的要求修改的呼聲。在實踐中,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 該征求意見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來很大爭議,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陳步雷表示,所謂的很難認定是個技術困難和證據問題,而該不該算工傷則是另一個問題,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發生了事故應認定為工傷。他并認為,當前對勞工權利保護不足,很多應納入工傷認定保護的情形還未納入。 【補助標準】因工死亡補助達34萬元 全國統一標準,實現“同命同價” 無論和現行規定還是征求意見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區限制。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傷條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補助金可達34萬多元。 現行規定以及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工亡補助金均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現行規定為48個月至60個月,征求意見稿則提供了兩個方案,分別為60個月至80個月,48個月至60個月。但如果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標準計發。 目前工傷保險基本上是縣級統籌,各地經濟發展差異大,使得平均工資差距巨大,由此帶來工亡補助金的差距。國務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補助金將消除上述差距,實現全國“同命同價”。 【認定程序】工傷保險覆蓋社會團體 事實清楚,當在15天內作出工傷認定 此次修改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 此外,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 工傷基金會否被濫用?針對這一擔憂,陳步雷認為,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出臺具體的可使用工傷基金支付工傷預防的項目目錄,以防止基金濫用,他并認為,更為重要的是解決勞工“權利貧困”問題,充分發揮勞工監督的作用。 現行條例規定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要參加工傷保險,修改后的條例要求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來源:新京報) 工傷保險可以按比例稅前扣除 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中國稅網提醒企業,企業所得稅對于上述法定保險的扣除比例沒有具體限定,僅是要求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即可扣除。因此,工傷保險的繳納比例在執行前企業應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各地標準(行業)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繳費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作為繳費基數,若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薪酬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申報繳費,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申報繳費。目前,工傷保險費,普遍的繳費比例為1%,由單位繳費。 工傷事故補助或賠償可以在福利費列支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工傷保險等基本保險的支出應在職工福利費列支。那么,如果職工在工作當中不慎出了事故,治療費用已列入福利費,職工出院后單位給了一部分補助,這部分補助是否也列入福利費科目呢? 就此,中國稅網分析認為,《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對于工傷事故員工發放的補助,也可以作為職工困難補貼或生活救濟費在福利費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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