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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代理傭金可否抵扣主營業務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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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外貿出口企業,2011年簽訂一筆出口產品CIF條款的合同,總貨款包括國外代理的傭金、貨款、海運費和保險費。合同中表明了傭金的條款和金額,而且也有國外代理的傭金形式發票,請問上述傭金是否可以抵扣主營業務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條規定,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第四條規定,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第五條規定,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請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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