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2012]68號 2012.6.29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堵塞征管漏洞,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等有關規定,我市決定于2012年7月10日啟用宣城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價格申報評估系統(以下簡稱評估系統),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發生存量房交易的雙方均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如實申報繳納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基金等稅費,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二、從2012年7月10日起,在市區及宣州區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應當向市房地產分中心地稅窗口或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服務中心地稅窗口提交存量房交易雙方有關交易合同、產權證件、身份證件等相關資料,由窗口工作人員審核后,在評估系統中錄入交易房產基本信息,生成交易評估價格,再按交易評估價格的85%確定最低計稅價格。
三、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交易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市地稅機關按最低計稅價格,依法計算應納稅款。
四、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理有異議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存量房交易價格復核申請,依據《宣城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五、發生存量房交易行為的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由地稅機關依法追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并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市直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規范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
(一)市地稅部門負責存量房交易過程中運用評估系統實施稅(費)款征收、爭議處理、減免稅管理和稅收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
(二)市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先稅后證”政策,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當事人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相關完稅(免稅)憑證的,一律不得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三)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征稅過程中出現的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情況進行價格認定工作,積極協助市地稅部門做好評稅結果爭議處理工作。
七、宣城市物價局、財政局、房管局《關于公布存量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通知》(宣價房〔2008〕1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