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為某集團公司下屬公司,某職工2011年7月份工資4955元,單項獎7600元,工資中代扣特保費10元,失業(yè)金58.98元,公積金811元,養(yǎng)老保險471.84元,醫(yī)保117.96元,通勤補貼12元,已繳納個人所得稅1444.44元。
另外,7月底按通知給該職工發(fā)放集團公司個人突出貢獻獎80000元。我公司按薪酬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將工資,獎金及該突出貢獻獎合并計稅,扣除已納稅1444.44元,代扣其突出貢獻獎個人所得稅23819.49元。職工本人意見很大,認為只能作為其它所得扣稅,因為稅法薪酬納稅的條款中沒有突出貢獻獎這一條,請問我公司的計算方法是否有問題?該職工的80000元獎金應如何計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yè)做出突出貢獻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金范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照上述規(guī)定,職工取得集團公司(非雇傭單位)一次性個人突出貢獻獎80000元,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應按“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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